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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何勇賢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被告
商用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原兆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田
被告
王偉安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汪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應於五日內向法院陳報關係人曾永章通訊地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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