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何勇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隨譯律師
- 被告
- 商用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原兆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田
- 被告
- 王偉安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舟律師
- 被告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華
- 訴訟代理人
- 汪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應於五日內向法院陳報關係人曾永章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