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UNERI中文譯.
- 訴訟代理人
- 孫則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幸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一心律師
- 被告
- 谷忠美
- 被告
- 徠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谷忠美關於涉有買賣人口罪、強制罪及私行拘禁罪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32號、97年度訴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判決刑事判決認定該被告均無上開罪刑,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