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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告
勝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麟
訴訟代理人
阮淑梅
被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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