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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訴人
原告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明和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方展豐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複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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