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
- 上訴人
- 原告
-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明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方展豐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秀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