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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

上訴人
智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
法定代理人
黃希人
被上訴人
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0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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