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
- 上訴人
- 智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月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人
- 被上訴人
- 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定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0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