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 告 泓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謙 被 告 恆暐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7,79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