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湯俊雄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凱娟律師 莊雅涵 被 告 吳勝銘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東一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一公司)於民國87年2月18日邀同原告、被告及其他關係人共12人為 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借款新台幣(下同)1億1,000萬元,並約定延長還款期限至88年8月23日,至90年2月22日止尚結欠本金1億1,000萬元,各債務人應償還916萬元,中華商銀遂於92年10月7日起訴請求原告還款,並於97年間強制執行,由原告清償債務1,192萬9,197元,致被告及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原告爰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計算式11,929,197元÷12=994,099元)等情。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99萬4,099元及自9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東一公司於87年間,邀集宜蘭縣宜蘭市○○段艮門小段一帶之地主吳文堅(即被告之父)、廖文君、林德治及原告父母等人合建「中山巨星」9層大樓建案,地主間為 將來分配建物、基地之便宜起見,同時約定由地主之子女,包括原告及其兄弟湯志昌、湯澤民,與被告及其弟吳明原一併擔任起造人,因建案資金需求,乃由東一公司向中華商銀借款1億1仟萬元,並由參與合建之12名起造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因建物完工後銷售不佳,東一公司無法如期還款,中華商銀乃於93年間在「中山巨星」大樓召集東一公司負責人羅順德及連帶保證人協商還款,除原告外,其餘均有參加,約定原地主間依據合建契約所分得之建物及基地面積,以3 樓以下每坪5.1萬元計算、4樓以上每坪3. 57萬元計算,定 擔保之償還數額,被告與其父吳文堅、母林惠琴、弟吳明原等4人乃於93年5月間以分得之4筆不動產設定共同擔保最高 限額抵押720萬元予中華商銀,吳文堅、林惠琴為免子女背 負債務,另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於93年7月2日向中華商銀代為清償東一公司之借款債務1,000萬元,經中華商銀同意 免除被告、吳明原、吳文堅、林惠琴對東一公司之保證責任,並塗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原告因未積極處債務問題,致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並不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求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東一公司於87年2月18日邀同原告、被告及其他關 係人共1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華商銀借款1億1,000萬元,中華商銀於92年10月7日起訴請求原告還款,並於97年間強 制執行,由原告清償債務1,192萬9,197元之事實,有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本院司促字卷第5、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99萬4,099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經查: ㈠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同法第276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查被告抗辯其於於93年7月2日經中華商銀同意免除對東一公司之保證責任等語,業據提出免除保證責任同意書為證(本院訴字卷第38頁),洵屬有據,是被告顯係於原告97年間對中華商銀清償1,192萬9,197元以前,即經中華商銀免除對東一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自非因原告之清償,致同免責任,依上開規定,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償還所謂應分擔部分之99萬4,099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即清償債務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4,099元及自9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附,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