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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 原告
    陳雅菁
  • 被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張素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   告 陳雅菁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被   告 林張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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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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