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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佳士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60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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