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士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60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