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林聰賢、闕山鎰
- 原告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被 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山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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