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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闕山鎰

  • 原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被   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山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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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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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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