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7號
- 原告
- 百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志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高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 段竹坑巷28之2 號,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