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 上訴人
- 建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建華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
- 被上訴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29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