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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上訴人
建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華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
被上訴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29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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