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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以上上訴人與張建新因100 年度訴字第195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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