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賢
以上上訴人與張建新因100 年度訴字第195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