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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訴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上訴人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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