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陳圍朝

  • 原告
    張素真
  • 被告
    歐添裕興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   告 張素真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歐添裕 被   告 興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圍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伍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即就新北市○○區○○段639、639-1、611、61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與面積、原告權利範圍之乘積為據。計算式:(7600元/㎡×1748.39㎡×10/16+ 7600元/㎡×1049.03㎡×10/16+6200元/㎡×203.75㎡×10/16 +6200元/㎡×122.25㎡×10/16)=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肆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尚應補繳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珊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