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嘉禾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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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簡宏汶
李東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