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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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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嘉禾城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簡宏汶

李東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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