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呂易聲
- 被告
- 林麗華
- 被告
- 合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榮輝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依契約之約定返還消費借貸款,並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兩造就此曾合意於不履行債務或違反授信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兩造間授信約定書影本第15條之記載可按,且觀諸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亦堪認是本件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