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 原告
- 王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列「王偉斌」為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公司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召開之一百年股東常會已改選董事,並於同年9 月9 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推舉「傅輝東」為第五屆董事長,且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在案,有被告公司一百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及新北市政府100 年9 月29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59671號函在卷可稽,可見「王偉斌」並非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被告公司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