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 上訴人
- 王麗華
- 被上訴人
-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8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