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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訴人
王麗華
被上訴人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8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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