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芳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複 代理人 鄒宜容 被 告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台北市○○路00號11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0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