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 原告
-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鄒宜容
- 被告
-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烱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曄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台北市○○路00號11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000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