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寶新開發有限公司、林玉堂、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王紅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上 訴 人 寶新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 被 上訴人 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紅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227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