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彰 被 告 三合農產社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被 告 黃孝昆 黃孝仲 洪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三合農產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