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88號
- 原告
-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桂垹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欣惠律師
- 被告
- 冠裕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公司,並設有營業所在「桃園縣八德市○○路451巷33號」,再觀諸原告起狀所載之內容,係本於被告與原告間之買賣關係為本件之請求,而本件兩造間有關交付貨物之地點亦均在桃園縣即被告公司之營業所,此有本件起訴狀、銷貨單、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徵諸上情,本件既係因被告就其營業所經營之業務涉訟,而該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復非在本院管轄區內,是原告依上述買賣關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本院審酌兩造應訴之便,認本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