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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6號

上訴人
張勝福
被上訴人
黃秋菊
被上訴人
鄧文超
被上訴人
林中安
被上訴人
鄭慧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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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雪莉
被上訴人
都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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