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 告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公司,為私法人,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108巷30號1樓,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料所載,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區○○路2段388巷146弄13號,交貨地點(即債務履行地)為台中市(本院卷 第7、8、14頁),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2 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