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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告
昕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光
被告
圻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造委外設計契約書第12條,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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