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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思照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徐孟琪律師 被   告 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名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經銷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查兩造所簽立之經銷合約第12條已約定因該經銷合約衍生之訴訟,兩造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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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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