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忠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訂貨合約書請求給付貨款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訂貨合約書第16條已約定兩造因該合約所生之爭執,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