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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告
守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珀璁
原告
遲玉華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被告
袁玉瑛
被告
鄒瑞芳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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