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東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城
- 被告
- 漢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經銷合約關係提起本訴,依經銷合約第6條約定若因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