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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聯合寶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霖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仕元
被告
鈦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縣
訴訟代理人
林秋煌

      郭丁圖

      鄭涵雲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慶霖」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慶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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