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聯合寶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宸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仕元
- 被告
- 鈦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錦縣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煌
郭丁圖
鄭涵雲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慶霖」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慶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