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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駿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榮
被告
紅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紅銘有限公司事務所係設在基隆市○○○街263 巷26 之2,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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