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上 訴 人 怡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 字第5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