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怡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