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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告
朱洧緯原告朱維美.
原告
蔡麗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2規定,1,650,000 元×原告2 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參萬零陸佰柒拾元。

二、被告公司除張皖蘭以外之其餘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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