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 原告
- 朱洧緯原告朱維美.
- 原告
- 蔡麗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2規定,1,650,000 元×原告2 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參萬零陸佰柒拾元。
二、被告公司除張皖蘭以外之其餘法定代理權之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