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被告
- 文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7 條約定:「...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