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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張谷輔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KAO ASIA INDUSTRI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簡漢柱

陳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6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零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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