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簡漢柱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KAO ASIA INDUSTRI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鄭彭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6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簡漢柱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簡漢柱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簡漢柱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