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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
永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被告
艾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產品合作合約書第14條第4 項載明:「於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此有系爭產品合作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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