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原 告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被 告 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是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