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1號
- 原告
-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堅
- 被告
- 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是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