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 原告
- 洪改悶
- 被告
- 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榮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事件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經本院限期補正,惟原告並未依限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業已補正為由,提起抗告,查原告確係有於100 年5月9日具狀提出補正狀,自應認原告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