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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告
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申榮祖
原告
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吉
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良
原告
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常竣
原告
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源
原告
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欽
法定代理人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告
利源鏈條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尚文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附表二: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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