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7號
- 原告
- 薛春來
- 原告
- 譚顯園
- 被告
- 瑋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發
廖明吉
黃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瑋迪國際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96號7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頁),依法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