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煥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購合約書第15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