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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映如

  • 當事人
    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煥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購合約書第15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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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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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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