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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7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
桃園縣復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被告
辰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桃園縣復興鄉復興台地、仁愛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給付權利金,依系爭契約第18條之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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