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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麗玲李行一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1號

原告
林水山
被告
黃俊哲

      曾煥嘉

      廖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三人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日舉行之新北市第4選區(板橋區)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涉有賄選行為,其中被告黃俊哲之競選總部主任唐龍輝已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因而爰於公告當選之30日內,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被告當選無效等情。

二、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著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定有明文。是上開一事不再理規定,於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原告前於99年12月30日即就上揭同一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當選無效事件,對於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並經本院調取現正繫屬本院之99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就同一當選無效事件復行提起本件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