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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告
黃文鴻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宣佑律師
被告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告
林見明
被告
寶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和南勢角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何坤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訴訟代理人
周秉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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