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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被告
東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宥蓁原名:吳.
被告
廖建福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部分中關於「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94,097元及7,887,361元」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940,097元及7,887,36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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