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智
- 被告
- 東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宥蓁原名:吳.
- 被告
- 廖建福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部分中關於「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94,097元及7,887,361元」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940,097元及7,887,36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