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家卉原名吳玉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被   告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志騰原名楊志遠. 人 被   告 吳家卉原名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零貳萬捌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驊公司)、楊志騰、吳家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駿驊公司於民國99年9 月1 日邀被告楊志騰、吳家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總授信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目前授信餘額為8,028,080 元,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立有授信額度契約書及本票等件交付予原告收執。詎被告等自附表二所示之逾欠日期起即未繳息,迭經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且未能償還借款,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6 條第1 款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等自應連帶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影本1 份、本票影本1 紙、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影本1 份、戶籍謄本2 紙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