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孝良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智炫律師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蔡佳君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沙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6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