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張蔚誠、簡裕祥
- 原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宏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祥 鄧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 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4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而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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